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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住院(电子)病历复印或者复制、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2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住院(电子)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封存的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的精神要求,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二、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三、医务部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务部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协助提供。
五、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