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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来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0-07-20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新建墙体项目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新建墙体项目    

2、采购代理编号:hnzy-cz-2020012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按包)

/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元)

1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新建墙体项目

一项

¥480247.32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要求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四、供应商应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原件。格式见附件一;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二;

五、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四条规定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0   7  17   17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小区(王仙岭生态公园正对面)22。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谈判文件售价:400/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五、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邀请公告第三、四条规定,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六、确定邀请供应商

1、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发出谈判文件。

七、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720日上午0900 停止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2020720日上午0900

3、谈判地点: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会议室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

4.1 法人代表参加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转账凭证中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加盖公章)。

4.2 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转账凭证中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加盖公章)。开标现场要检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八、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2071917:00时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伟

电话:13786570695

地址:郴州市罗家井102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18873560208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望仙小区(王仙岭生态公园正对面)22

 

 

 


 

附件一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责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附件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三:

 

谈判通知回复确认函

 

                         (代理机构名称)

    贵代理公司的谈判通知收悉,我公司决定参加(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

至此。

敬礼!

 

                             被通知公司名称(签章)

 

       

 

 

说明:不回复本函的视为放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