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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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来源:郴州市第一人民院 发布时间:2016-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国家公立卫生事业单位,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实施院长负责制。为保障职工参与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力,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本院重大决策,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院长关于本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医院管理方案、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医疗指标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和否决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单位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励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可以评议和监督医院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院党委协调。

第九条  行政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方案,一般须提前七至十五天交给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由工会将意见反馈院长及有关部门,对方案及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受法律保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医院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医院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科室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根据目前医院的规模及医疗工作的实际,职工代表人数按全院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确定。

职工代表中,应有行政领导、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占一定的比例。其中,一线职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机关职能科室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必须对全院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院的职工代表。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一般情况下,职工代表离退休、调离医院或在院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补选相应名额的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医院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医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医院同意的活动,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医院情况,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院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主席团,由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全院的中心工作如何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院内建设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以下专门小组:

(一)组织工作小组;

(二)评议监督工作小组;

(三)文体工作小组;

(四)生活福利工作小组;

(五)财政工作小组;

(六)文秘综合工作小组(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决定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或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办理;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上级工会的支持与指导。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共同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合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既是医院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两个大会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专门小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职责

为确保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对其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工作小组职责

1、发展会员,做好对会员的管理工作;

2、培训职工代表、工会小组长和工会积极分子;

3、对职工代表资格的审查。

二、评议监督干部小组职责:

1、按上级要求及医院规定组织对医院各级干部的评议。

2、组织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对职工代表提案的审查、综合、上报和监督落实;

4、处理职工申诉案件。

三、文体工作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包括院内外的比赛活动);

2、提出文体设施建设方案,制订文体活动计划;

3、协助管理好文体活动器材;

4、挑选、培训文体人才,提高文体队伍的政治、技术素质。

四、生活福利工作小组职责:

1、调查研究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了解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

2、参与行政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方案的制订;

3、对职工住房方案的审议和监督,检查方案的贯彻执行;

4、对医院其他工作的建议。

五、财经工作小组职责:

1、研究经费开支原则,制订预算方案,作出决算报告;

2、审批开支细目,杜绝开支漏洞;

3、建立收支帐簿,做到有帐可查;

4、作好各种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六、文秘综合工作小组(即工会办公室)职责:

1、计划总结工作,撰写有关文字材料,综合报告;

2、文书处理,包括内外文件收发、登记、送阅、承办、移交、鉴别、立档、销毁等;

3、工会财产的管理,包括建帐、保管、利用;

4、协助其他小组开展活动,作好各项活动记录;

5、办公用品的领发和公章的管理;

6、办公室其他日常事务的处理。如图书、报刊、学习资料的收管工作等。

7、配合各组搜集、整理院内集体和个人的先进典型事实,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